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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委会公告为与我国有机农产品管理同等性之国家
公告「英国、法国、奥地利、丹麦、芬兰、荷兰、德国、义大利、纽西兰及澳大利亚等十国为与我国有机农产品管理同等性之国家」,并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1月12日 
发文字号:农粮字第0981046004号 

主旨:公告「英国、法国、奥地利、丹麦、芬兰、荷兰、德国、义大利、纽西兰及澳大利亚等十国为与我国有机农产品管理同等性之国家」,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六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与我国有机农产品管理同等性之国家及其产品范围如下: 

(一)英国、法国、奥地利、丹麦、芬兰、荷兰、德国、义大利及纽西兰:有机农粮产品及有机农粮加工品。 

(二)澳大利亚:有机农粮产品、有机农粮加工品、有机畜产品及有机畜产加工品。 

二、前揭国家认证之验证机构于该国家境外依其有机管理法规及技术性规定执行验证之结果并予采认,并以公告产品范围为限。 

主任委员陈武雄 
     
公告网址:http://www.c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0901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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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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