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10.5.29草案)
第一条 本社定名保证责任台湾区有机农业运销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以共同运销社员产品,改进运销技术,并增进其收益为目的。
第三条 本社为保证责任组织,各社员之保证金额为其所认股额之五倍,并以其所认股及保证金额为限,负其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为业务区域。
第五条 本社社址设于台北市士林区至诚路二段七十二号,并得经主管机关核准在业务区域内设立分社或业务区域外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以在本社业务区域内居住之人民,年满二十岁或未满二十岁而又行为能力并从事有机农业生产者,无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
第七条 加入本社者,应先填具入社愿书经社员二人之介绍,或直接以书面请求,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告社员大会。
第八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一者,为出社: 一. 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 二. 死亡。 三. 自请退社。
四. 除名
第九条 本社社员得于年度终了时,自请退社,但应于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请求书,经理事会核准。
第十条 本社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报告社员大会: 一. 不遵照本社章则及社员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二. 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三. 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
第十一条 出社社员,对于出社前本社所负之债务,自出社决定之日起,经过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于该社员出社后六个月内解散时,该社员视未出社。
第十二条 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 前项股款之退还于年度终了后决定之。
第三章 社股
第十三条 本社社股金额每股新台币壹佰元,社员每人认购最少贰拾股,入社后得随随时添认社股,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理想100股以上, 股金2000-500000元)
第十四条 社员认购社股,需一次缴纳。
第十五条 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权,抵消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并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抵消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务。
第十六条 社员非经本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第十七条 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之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社员组织之。
第二十条 本社设理事九人,候补理事三人,监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均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举之。 理事会由理事组织之,监事会由监事组织之,理事会,监事会各设主席一人,由理事监事分别推选之。候补理事及候补监事在递补前不得出席理事监事会议。前项理事之任期为三年,监事之任期为一年,均得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社务会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之。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为促进社务健全,得于社员大会推选评议员若干人组织评议会,督促理事会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选举及罢免理监事。 二. 审核并接受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三. 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画。 四. 制定或修订各种章则。 五. 规划社务进行。 六. 处理理事监事评议员及社员之提议事项。 七. 通过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额。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拟订业务计画。 二. 聘任职员。 三. 处理社员提出之问题。 四. 调节社员间纠纷。 五. 处理社员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六. 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项。 七. 通过社员之入社出社。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 监查本社财产状况。 二. 监查本社业务执行状况。 三. 审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之书类。 四. 当本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之行为时,代表本社。 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认为必要时,并得召集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总经理、文书、司库、会计各一人,由理事会任用之,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由总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因业务之需要,得分部经营,各部设副理,助理一人,又总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受总经理之督导,进行专司之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各委员会之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之,各种委员会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各种委员会之委员,皆属义务职,但有必要公务费用时,由理事会之认可支付之。
第三十条 本社出席联合社之代表,由理事会提出于社员大会推选之任期为三年,但出席联合社代表被选为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
第五章 会议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分通常社员大会及临时社员大会两种。 通常社员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集之,临时社员大会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 理事会、监事会、评议会于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 二. 社员全体四分之一以上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 前项第二款请求提出后十日内,理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社员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
第三十二条 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社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但解除理监事之职权,须由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决议,解散本社或与他社合併之决议,应有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三条 社员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 监事会召集大会时,由监事主席为主席。 评议会召集大会时,由评选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社员自行召集大会时,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
第三十四条 社务会每三个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监事互选之。 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社务会开会时,总经理及事务员技术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月召集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由各该会主席召集之,评议会互推一人召集之,开会时之主席由评议员轮流担任之。 理事会、监事会及评议会应各有理监事评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评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监事无故不出席理监事会、社务会连续二次以上者,视同自动辞职。
第六章 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业务如下: 一. 运销:共同运销社员生产值有机农产品及副属产品。 二. 供给:有机生产资材供应业务。 三. 有机农业推广教育.训练及宣导业务。 四. 有关有机农业相关资讯服务之业务。 五. 有机农产品加工、进出口及运销业务。 六. 办理政府委託事项。 办理前项第五款进出口业务时,应报经目的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对社员委託运销之物品,得徵收手续费,于本社支付其代价时扣除之。 前项手续费之数额,由理事会定之。
第三十九条 社员委託运销之物品,如须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价中扣除加工费,其标准由社员大会决定之。
第四十条 本社收受社员之运销物品后,除天灾及不可抵抗力外,其危险责任由本社负担。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业务细则另定之。
第七章 结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以国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业务年度,理事会应于每年度终了时,造成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馀分配桉,至少于社员大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帐报告书,报告社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社年终结算后,有盈馀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馀数应平均分为一百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积金,由社员大会指定机关存储,或其他确有把握之方 法运用生意,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 二. 以百分之二十作公益金,由社员大会决议,作为发展本社业务区域内合 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之。(可固定提拨10%给基金会做公益) 三. 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职员酬劳金其分配方法由理事会决定之。 四. 以百分之六十作社员分配金,按照社员对社交易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四条 本社解散时,清算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充之。 前项清算人应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清理本社债权及债务。
第四十五条 本社清算后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顺次抵补之。 如再不足由各社员按照第三条之规定负其责任。 如有资产馀额时,由清算人拟定分配桉提交社员大会决定之。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及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登记后施行。
理事会主席:刘oo 监事会主席:杨oo 中华民国99年5月29日发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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