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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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認監委發布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證書註銷撤銷將不予恢復 

  2月15日,中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新版《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新版“規則”包括十個部分及5個附件。“規則”明確,10類情況將不予批準認證,認證證書被註銷或撤銷後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

  10類情況將不予批準認證

  “規則”規定,認證委托人的生產加工活動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不予批準認證: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汙染的;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中國相關法規和(或)標準強制要求的;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經監(檢)測產地環境受到汙染的;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12類情況將撤銷認證證書

  “規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並對外公布:獲證產品質量不符合中國相關法規、標準強制要求或者被檢出禁用物質的;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了有機產品中國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汙染的;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超範圍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地(基地)環境質量不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的;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對相關方重大投訴未能采取有效處理措施的;獲證組織因違反中國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獲證組織不接受認證監管部門、認證機構對其實施監督的;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撤銷認證證書的;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證書的。

認證證書被註銷或撤銷後,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

  重認證,也重管理

  “規則”規定,認證機構應當每年對獲證組織至少實施一次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當地誠信水平總體情況等,合理確定現場檢查頻次。同一認證的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有多個生產季的,則每個生產季均需進行現場檢查。

  此外,認證機構還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組織實施一次不通知的現場檢查。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有機產品將有唯一編號

  “規則”規定,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及其唯一編號(編號前應註明“有機碼”以便識別)。為保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誌的基本防偽與追溯,防止假冒認證標誌和獲證產品的發生,各認證機構在向獲證組織發放認證標誌或允許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上印制認證標誌時,應當賦予每枚認證標誌一個唯一的編碼,其編碼由認證機構代碼、認證標誌發放年份代碼和認證標誌發放隨機碼組成。

  “規則”還規定,認證機構應制定銷售證申請和辦理程序,要求獲證組織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



文章來源:農民日報
點擊率:15521 發布時間: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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